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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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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
  哪些地方将发力建设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?新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(xūqiú)如何(rúhé)满足?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设置?合肥城市街头的这些停车问题有(yǒu)了新解法。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。

  为破解城区(chéngqū)停车供给不足、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,市人大常委会将(jiāng)制定条例(tiáolì)列为立法实施类项目,多次实地调研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研究(fǎnfùyánjiū)论证,作出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安排,立良法解民忧,以“小切口”立法解决城市发展“大难题”。

  条例对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规划、建设、管理(guǎnlǐ)、使用作出规定,旨在规范交通(jiāotōng)秩序、改善交通环境,助力城市高效能治理、提升群众生活品质。该条例已于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,将于6月1日起(rìqǐ)施行,标志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、法治化新阶段(jiēduàn)。

  优化车位供给(gōngjǐ)体系

  随着合肥市机动车(jīdòngchē)保有量增长,停车矛盾(máodùn)日益凸显。条例的诞生,源于对这一民生痛点的深切回应。

  解决停车难问题,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是首要破解方法(fāngfǎ)。对此,条例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全面规定,发挥规划建设、政策(zhèngcè)扶持的(de)引领(yǐnlǐng)激励作用,充分利用闲置场地、公共设施地下(dìxià)空间建立停车场,拓展公共停车空间,形成供给充足、布局合理、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体系。

  条例要求,实施城市更新行动,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加强新建(xīnjiàn)停车场用地保障,利用(lìyòng)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(tǔdì)、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、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预留(yùliú)土地、城市路桥附属用地、边角空地等增建停车场。支持利用公园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以及公交场站(chǎngzhàn)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
  新能源(xīnnéngyuán)车主的停车要求也得到了满足。条例规定,机动车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规划(guīhuà)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内容。新建、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,同步配建(pèijiàn)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,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。

  倡导公众(gōngzhòng)绿色出行

  解决停车难问题(wèntí),除了从停车位(tíngchēwèi)的增量上发力,还应当从出行用车的减量上推进,引导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。对此,条例(tiáolì)规定,有关部门应当加强(jiāqiáng)宣传,倡导绿色出行,鼓励公众合理用车、减少出行停车需求。

  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织密,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乘坐(chéngzuò)地铁出行。从家前往地铁站的这一段距离,往往需要通过骑车、开车等形式接驳换乘,因此找到一处方便(fāngbiàn)实惠的公共停车场成为(chéngwéi)车主们的“小期待(qīdài)”。

  群众的(de)需求就是(jiùshì)人大立法工作的方向。在倡导绿色出行的同时,条例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,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(zhìdù)安排。条例规定,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、公路(gōnglù)客运站以及公交枢纽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

  动态调整路内(lùnèi)泊位

  增设路内停车泊位,可缓解停车难题,但也给(gěi)道路交通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压力。此外(cǐwài),在立法征求意见时,对于路内停车泊位,增设或撤除的呼声也不相上下。如何(rúhé)平衡矛盾的两面,考验(kǎoyàn)立法者的智慧。

  立最管用的法(fǎ),汇聚民意“最大公约数”,市人大常委会就路内停车泊位建设管理(guǎnlǐ)问题开展专题调研,赴石台(shítái)路、罍(léi)街公园停车场等处实地察看,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,最终在条例中给出了解决方案。

  条例规定(guīdìng),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应当严格控制总量(zǒngliàng),优先保障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通行。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道路交通(dàolùjiāotōng)状况等情况,减少或者(huòzhě)增加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
 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(de)住宅小区、单位,周边道路具备停车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(bùmén)依法设置。

  但是,在(zài)城市快速路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周边(zhōubiān)一定范围等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(bówèi)。同时,应综合(zōnghé)考量道路交通情况变化等因素,及时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
  建立管理(guǎnlǐ)服务平台

  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除了规划建设,还涉及管理等环节,部门(bùmén)职责交叉分散、权责界定不清晰、乡镇(xiāngzhèn)(街道)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,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。

  对此,条例明确了部门(bùmén)职责,建立了投诉举报(jǔbào)处理机制,市、县(市)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违反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、举报及时处理(jíshíchǔlǐ)。

  在加强停车场信息化建设(jiànshè)上,条例规定,建立市级(shìjí)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,制定停车场相关数据接入规范,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(zhìnénghuà)。

  在停车收费(shōufèi)管理上,条例规定,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和(hé)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,城市中心区外围公交枢纽、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(huànchéng)机动车公共停车场,应当实行换乘优惠收费。

  条例对制定措施推动共享停车(tíngchē)作出明确规范。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住宅小区的(de)停车场,在具备保障安全、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(xiàxiàng)社会(shèhuì)开放,通过协议实行错时共享停车。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,指导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管理与(yǔ)利用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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